山西路桥: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2-08-25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办法、防范风险、保护
资产安全,确保经济活动依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山西省省属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及所属各企
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
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
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垂直指导、
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二)研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三)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内控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并取得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
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决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除外)
及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二)决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听
取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
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并接受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
关的监督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司由审计内控部履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规模和审计工作量,保证审计所
必需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编制,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择聘
用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
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
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
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办理内部审
计业务,保证审计业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司内部
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九)对公司业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
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
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
公司各部室和直属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内部审计机
构的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
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
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
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
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审计
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在内的
审计中介机构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计划,派出审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项目,指定实施该审计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被审计单位的具
体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在充分考虑重要性、审
计风险以及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审
计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应在被
审计单位张贴审前公示,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
长和成员、审计纪律等内容。审计组原则上应召开被审计单
位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的有关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
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
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
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
工作底稿所列内容,应当符合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
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证据和审计
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
审核研究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责任
追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已审计事项进行后续监
督,必要时可以开展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
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审计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
布,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以促进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在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
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
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审计内控部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做出显
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计内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向党委、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
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阻挠审计
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内控部如实反映真实
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党委、董事会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作为批准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
管理办法》(2019 年 3 月发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