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关于股东收到法院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04-12
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 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22-6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法院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司法裁定,本次权益变动后,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降低至 19.56%。原公司第二大股
东于兰军先生持有本公司比例为 19.66%,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2 年 4 月 8 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
化金马”、“上市公司”)接到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晋商”)转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本院”)出
具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 01 执 2358 号之五](以
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
登记确认书》。基于发生权益变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晋商陆号”)、 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晋
商柒号”)以及其他相关方,因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 “恒
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01 民初 5519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北京晋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恒丰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等相关费用,
如北京晋商不履行,法院将拍卖、变卖北京晋商、晋商陆号、晋商柒号持有部分通
化金马股票。
根据上述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8 日、1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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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 日、11 月 22 日至 23 日三次拍卖其合计所持通化金马 9040 万股份。其中限
售流通股 8000 万股,两次拍卖均已流拍。
详情请见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原董事长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
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0)、《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6)、《关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1-4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46)等相关公告。
在此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执行裁定,将案件申请执行人
由恒丰银行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将申请执行人由浙江省浙商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李佳、孙常好。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接到北京晋商转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2021)川 01 执 2358 号之五],经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持有
的通化金马限售流通股股票 4,100 万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佳名下,以抵偿部
分债务 154,242,000 元;将被执行人晋商陆号持有的通化金马限售流通股股票 2,027
万股、晋商柒号持有的通化金马限售流通股股票 1,873 万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
孙常好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 146,718,000 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 1:
姓名 李佳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210104198912******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号
受让方 2:
姓名 孙常好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2
身份证号码 210521199406******
住所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茳草村姜家堡******号
受让方李佳女士、孙常好女士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李佳女士、孙常好女士之间并与张玉富先生以及北京晋商、晋商陆号、晋商柒
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佳、孙常好
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建国
申请执行人李佳申请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通
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4100 万股以二拍流拍价 154242000 元进行
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孙常好申请将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2027 万股、被执行人苏州晋
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
票 1873 万股以二拍流拍价 146718000 元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
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4100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
别:限售流通股股票)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佳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 154242000
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佳时起转移;
2、将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
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2027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
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
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1873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
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常好名下,以抵偿
部分债务 146718000 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常好时起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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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本院(2019)川 01 执保 540 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
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2027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被执行
人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
通股股票 1873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
股票),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限售流通股股票 4100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
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以及注销附设的质押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川 01 执 2358
号之五]及相关规定,2022 年 4 月 8 日,本次司法裁定的北京晋商持有的公司 41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过户至李佳名下;晋商陆号持有的公司 2027 万股限售流通股、晋
商柒号持有的公司 1873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过户至孙常好名下,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情况如下表:
本次司法裁定前持有股份 本次司法裁定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北京晋商 221,732,207 22.94% 180,732,207 18.70%
晋商陆号 28,559,201 2.95% 8,289,201 0.86%
晋商柒号 18,737,517 1.94% 7,517 0.00%
小计 269,028,925 27.84% 189,028,925 19.56%
李佳 0 0% 41,000,000 4.24%
孙常好 0 0% 39,000,000 4.04%
本次权益变动后,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
司股份比例降低至 19.56%。原公司第二大股东于兰军先生持有本公司比例为
19.66%,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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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本次权益变
动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
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相互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 01 执 2358 号之五];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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