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公司设置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
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
罢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等通
讯方式或书面;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1 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后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至
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不定期的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以便履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
《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