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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
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
要变化,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十三)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融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的计划;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信息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的涉及其的相应信息进行书
面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
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书面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
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
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