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物资采购协议》更加明确了关联交易的 主体界限,有助于提高公司日常经营的安全性。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 事前书面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双方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我们同 意《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