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事前认可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中《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公司修改《物资采购协议》更加明确了关联交易的主体界限,有助于提高 公司日常经营的安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