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关联交易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9-00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购
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红庙矿部分机器
设备和库存物资,经双方友好协商,于 2019 年 1 月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公司
拟以人民币 20,206,856.44 元的价格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机器设备 241 项,物资
455 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 61.42%的股份,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证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
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
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也没有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徐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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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资本:人民币 235,419.2648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3701Q
7.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平庄煤业 51%股权,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平庄煤业 31.82%股权,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持有平庄煤
业 17.18%股权。
9.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平庄煤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关联方的历史沿革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能源集团 2008 年控股重组的特
大型煤炭企业,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境内,成立于 2000 年 7 月,前身为始创于 1959
年的平庄矿务局。
2.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指标
平庄煤业 2016、2017 年末净资产分别为 101.10 亿元、111.51 亿元,资产负债
率分别为 64.35%、62.38%。平庄煤业 2016、2017 年末净利润分别为-24.05 亿元、7.42
亿元。
平庄煤业截止 2018 年末,资产总额(未经审计)为 306.33 亿元,净资产(未经
审计)为 107.76 亿元,2018 年全年营业收入(未经审计)为 112.31 亿元,净利润
(未经审计)为 4.61 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 61.42%股份,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
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四)平庄煤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情况
1.机器设备:采煤机、瓦斯抽放泵、带式输送机等井工煤矿机器设备,共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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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账面原值 37,176,206.44 元,账面价值 416,077.32 元,评估价值 19,112,166.00
元。
2.库存物资:井工煤矿生产经营相关的配件、耗材、工具等,共 455 项。账面原
值 1,094,690.44 元,账面价值 1,094,690.44 元,评估价值 1,094,690.44 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就标的资产出具
的中锋评报字(2018)第 240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
价格,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锋评报字
(2018)第 240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含税
价人民币 20,206,856.44 元,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公司承担。
(二)支付方式
公司采用先挂账后付款的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
结算。
(三)标的资产交割
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届时分批签订资产交割
确认书,作为双方结算转让价款的依据。
(四)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标的资产交割且全部转让价款付清时终
止。
(五)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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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庄煤业公司合法合规审查通过;
3.平庄能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的价格依据北京中锋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18)第 240 号《资
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评估机构是通过招标的方式
进行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评估假设符合相关法
规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方法恰当。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年初尚未对与该关联人关联交易的金额进行预计。年初至本报告披露日,公
司亦未与该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关于购买平庄
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公司拟以人民币 20,206,856.44 元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
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依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所作出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
构为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假设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情
况,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方法恰当。
我们同意将《关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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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关于购买平庄
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以人民币20,206,856.44元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内
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此项交易可满
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依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1月31日为评估
基准日所作出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选聘,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为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假设符合相关法
规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方法恰当。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
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双方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我们同意《关
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18)第 240
号);
5.《资产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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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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