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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19-04-2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中《关于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预
计 2019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 2019 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
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平庄能源与平庄煤业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
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2019 年,平庄能源拟与平庄煤业重新
签订上述四项协议。
    1. 综合服务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
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 设备租赁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
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 煤炭代销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
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物资采购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
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本次《关于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
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
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
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19 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
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
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
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