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2019-04-2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徐晓惠 王继业 赵 宏 杜忠贵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张建忠 詹久山 常兴武 王宏生
刘 强 任国泰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