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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平能: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彭继慎)2021-04-29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彭继慎)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我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 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从而维护了公司利益,维护了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全部出席,本人未对董事会会
议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还出席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本人能够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
作。我作为煤炭行业学术研究者,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
从宏观形势认真分析国内外煤炭市场状况,从公司生产经营上出现的问题,提出
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在公司做出各项重大决策前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具体如
下:
       (1)关于公司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提名郭凡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会前认真审查郭凡进先生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未
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郭凡进先生具备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提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郭凡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提名郭凡
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 / 10
    我们还监督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执行。此事项需提请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学习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审查了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方
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
结果,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78,020,964.01元。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2019
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87,176,758.30元,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
度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事项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3)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
并就有关情况向平庄能源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
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
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
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
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
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 / 10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
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
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
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
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
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
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事项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
并就有关情况向平庄能源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
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
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
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事项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 10
    (5)关于公司聘请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公司
聘请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
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
计;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聘请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
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聘请审计机构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事项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务部修订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后,能更好地反映与固定资产有关
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财务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符合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8)关于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并对平庄能源董事


                                     4 / 10
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认为:
    该报告全面反映了平庄能源内部控制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将督促董事会在2020年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9)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3)2019年1-12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10)关于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事项的专
项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
公允,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原则,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实际发生额与原预计情况存
在差异,该等差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5 / 10
见
     1)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
     2)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3)2020 年 1-3 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有效地防止了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也得到较好的控制,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12)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3)2020 年 1-6 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13)关于 2020 年半年度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资质符合非银行金融机
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存款利率不
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在资金管理、信贷业务、投资方面均制定了相应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效。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良好,
制订了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和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公司在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
现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6 / 10
    综上,2020 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
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半年度与国电财
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1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务部修订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通知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5)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3)2020 年 1-9 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有效地防止了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也得到较好的控制,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16)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
并就有关情况向平庄能源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
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
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
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7 / 10
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
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
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
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⑤关于煤炭销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平庄煤业销售煤炭主要是用于锅炉运转及配煤销售,在煤质不稳定的
情况下,有利于保障销售收入。
   2)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
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
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
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
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修订,表决程序合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
意见


                                    8 / 10
    我们查阅了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
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核实了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并同意将此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定价公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对公司的独立性没
有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
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
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实了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认为财务公
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运行有效,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经营
业绩良好,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公司对在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公平、公正。
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20)关于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制定的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认为该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地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
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
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3.日常工作情况


                                 9 / 10
    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了非独
立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了认真审查。
    一年来,本人对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
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运营稳定,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在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提供了人员、资料、现场办公场所等
有利条件,高度重视并合理采纳了本人就有关事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况发生。
    以上是我本人在 2020 年度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履职情况的汇报,我在今
后将继续关心和支持平庄能源的生产与发展,为平庄能源发展做出我的贡献。
    谢谢大家。
    联系方式:pengjishen@163.com

                                                     独立董事:彭继慎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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