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6-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
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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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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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上市公司”)委托,担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有关规定,
本所对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
下:
一、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2010 年 3 月 16 日,平庄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 年 11 月 28 日,平庄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制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专项核查意见
2015 年 11 月 30 日,平庄能源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制定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二)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平庄能源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制度》和《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 平庄能源、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相
关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
信息的人员范围。
2. 平庄能源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估值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
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 平庄能源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内
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
容包括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
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 平庄能源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5. 平庄能源将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平庄能源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
8-5-2-2
专项核查意见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平庄能源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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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王霁虹
经办律师:
姚腾越
年 月 日
8-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