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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平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2021
年半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
议案、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国能财务公司”)签
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国能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核查了公司与国能财务公司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1.国能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
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资质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及
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在国能财务公司的存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存款利率不低于
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国能财务公司在资金管理、信贷业务、投资方面均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效。国能财务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制订了存款
风险报告制度和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公司在国能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和流
动性良好,未发现国能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国能财
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综上,2021 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与国能财务公司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与国能财务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3.2021 年 1-6 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海升:

   彭继慎:

   孙晓东: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