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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平能:平庄能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01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柯凯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内蒙古赤峰
市松山区玉龙大街西段平庄能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8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西段平庄能源公司二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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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624,195,0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53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728,5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04%。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选举魏永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769,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54%;
反对1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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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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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润泽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柯凯彬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