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11-0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重大资产重组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的委托,担任龙源电力换股
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及重大资产出售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买卖股票
专项核查意见》”)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重组及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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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资产剥离专项核查
意见》”)。
金杜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就对龙源电力本次交
易所涉临朐龙源有关瑕疵资产进一步剥离事项进展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买卖股票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
查意见。如无特别提示,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买卖
股票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资产剥
离专项核查意见》相同。
金杜及金杜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用作龙源电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金杜同意龙源电力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
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龙源电力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前提为:龙源电力保证其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
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
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
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本所仅就与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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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
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如下:
一、龙源电力进一步剥离事项进展情况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五、《反馈意见》问题 8/(二)”部分及《资产
剥离专项核查意见》“一、龙源电力本次资产剥离的基本情况”部分所述,龙源
电力与山东电力已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签署《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股东投票权行使协议》,临朐龙源已不属于龙源电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
为进一步解决临朐龙源的土地权属瑕疵,临朐龙源对涉及权属瑕疵的 2,500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风电机组、配套塔筒、箱式变压器合计 4 项资产进行了剥离。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龙源电力进一步剥离事项已履行的有关程序如下:
2021 年 10 月 25 日,山东电力 2021 年第 24 次党委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临
朐公司将有关瑕疵资产以依规备案的评估值为转让价格协议转让至国家能源集
团或国家能源集团所属企业。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中联评估出具中联评报字[2021]第 3117 号《国电山东
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拟转让九山风电场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临
朐龙源拟转让的瑕疵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5,536.71 万
元。
2021 年 10 月 26 日,国家能源集团 2021 年第十八次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
议,同意临朐龙源将瑕疵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国家能源集团间接全资子
公司国家能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能源”),交易对价
由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临朐龙源与山东新能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
临朐龙源将有关瑕疵资产转让给山东新能源,转让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
评估结果为准;双方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交割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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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山东新能源,并由山东新能源承担瑕疵
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国家能源集团出具《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
公司拟转让九山风电场部分资产项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
6116GJNT2021174)。
2021 年 11 月 1 日,临朐龙源与山东新能源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明确
“转让双方确认,截至本确认书签署日,转让方已将《转让标的明细表》所列的
资产及一切必要文件移交给受让方,双方已完成转让标的的清点、审查、核对和
交割工作,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状况不持有异议。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转
让标的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并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所有
责任和义务,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责任。”
2021 年 11 月 1 日,山东新能源向临朐龙源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了上述瑕疵
资产的全部转让价款。
2021 年 11 月 2 日,平庄能源就本次资产剥离及拟申请恢复审查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剥
离完成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恢复审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同日,龙源电力就本次资产剥离及拟申请恢复审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布了《海
外监管公告》。
二、相关资产剥离对龙源电力影响
1、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应使用土地及装机容量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提供的项目核准批复、并网协议及龙源电力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原有剥离及本次进一步瑕疵资产剥离对应使用土地及装机容量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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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资产对应土 瑕疵资产对应
瑕疵资产对 地占龙源电力截 瑕疵资产 装机占龙源电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瑕疵资产 应土地面积 至 2021 年 6 月 对应装机 力截至 2021
(平方米) 30 日使用土地总 容量 年 6 月 30 日
面积比例 总装机的比例
1 处升压站所占宗
福建龙源 萩芦风电场 地及地上附属物合 1,120.57 0.0036% - -
计 2 项资产
万云风电 15 台风机所占宗
莆田龙源 场、石盘山 地及地上附属物合 1,527.00 0.0048% 37.5MW 0.15%
风电场 计 4 项资产
8 台风机所占宗地
临朐龙源 九山风电场 及地上附属物合计 2,500.00 0.0079% 16MW 0.06%
4 项资产
合计 5,147.57 0.0163% 53.5MW 0.21%
注:临朐龙源总装机容量 48MW,目前已不属于龙源电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
如上表所述,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龙源电力使用土地及装机容量不存在重要
影响,其中对应土地面积合计 5,147.57 平方米,占龙源电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使用土地总面积比例仅为 0.0163%;对应装机容量 53.5MW,占龙源电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总装机的比例仅为 0.21%。
2、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应财务指标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0630 审计报告》及福建龙源、莆田龙源、临朐龙源的财务报
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有剥离及本次进一步瑕疵资产剥离对应财务指标合计
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影响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负数代表减少)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福建龙源 151.01 80.80 - 138.02 67.81 -
瑕疵资产
莆田龙源 -2,580.72 -4,902.93 -3,674.67 -3,107.77 -5,429.98 -8,497.86
6
财务指标影响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负数代表减少)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临朐龙源 -25,456.72 -5,322.69 -2,249.44 -26,451.76 -5,118.37 -3,008.74
合计 -27,886.43 -10,144.82 -5,924.11 -29,421.51 -10,480.54 -11,506.60
占龙源电力比例 0.16% 0.14% 0.33% 0.17% 0.16% 0.40%
注:上述测算中已考虑临朐龙源不属于龙源电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影响。
如上表所示,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龙源电力财务指标不存在重要影响,总资
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各项财务指标合计数占龙源电力比例均不足 1%。
3、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损益影响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福建龙源和莆田龙源的财务报表及龙
源电力的说明,福建龙源和莆田龙源将瑕疵资产转让至福建国电,预期影响福建
龙源和莆田龙源资产处置收益约为-4,462.10 万元(不含税)(按资产转让金额
18,643.26 万元(不含税)减去标的资产于交割日的账面价值 23,105.35 万元计算
得出)。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临朐龙源的财务报表、天职国际出具的核查意见及
龙源电力的说明,龙源电力在转让临朐龙源控制权的前后对其持股比例均为 50%,
龙源电力对临朐龙源的处置对价和处置份额均为 0,在龙源电力转让临朐龙源控
制权的时点,不影响龙源电力合并报表损益。临朐龙源将瑕疵资产转让至山东新
能源,预期影响临朐龙源资产处置收益约为-824.85 万元(不含税)(按资产转让
金额 4,900.58 万元(不含税)减去标的资产于交割日的账面价值 5,725.43 万元计
算得出)。龙源电力对临朐龙源自 2021 年 9 月起按权益法核算,上述事项预期
影响龙源电力投资收益-412.42 万元。
综上所述,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龙源电力损益影响较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临朐龙源的瑕疵资产剥离已履行了相关内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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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公告程序、资产评估及相应国资监管备案程序;临朐龙源已不属于龙源
电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山东新能源已与临朐龙源签署《资产转
让协议》并向临朐龙源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临朐龙源的瑕疵资产已完成
交割,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已经转移至山东新能源,并由山东新能
源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福建龙源、莆田龙源的瑕疵资产剥离已履行了
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公告程序、资产评估及相应国资监管备案程序;福建国电已
分别与福建龙源、莆田龙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分别向福建
龙源、莆田龙源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福建龙源、莆田龙源的瑕疵资产已
完成交割,瑕疵资产的所有权利、利益及风险已经转移至福建国电,并由福建国
电承担瑕疵资产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相关剥离瑕疵资产对龙源电力使用土地、装机容量、财务指标及损益情况均
不存在重要影响。上述资产剥离完成后,福建龙源、莆田龙源和临朐龙源留存资
产的各项所需资质不受影响,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留存资产和剥离资产产生相关
收益和费用能够在原有主体和承接方分别核算。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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