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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70
债券代码:112232                                  债券简称:14 长证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发行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 长

证债,债券代码:11223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凡在 2018 年 11 月 16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11 月 1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2014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

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长证债(112232)。

    3、发行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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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回售情况: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对有效登记回售的“14

长证债”持有人实施回售,回售数量为 343,465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

币 35,866,546.31 元(含利息),剩余托管量为 49,656,535 张。

    7、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87%。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

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

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第 3 年末,

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因此,本期债券本计息期间债券利率为

4.8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4 年 11 月 19 日。

    10、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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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担保情况: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 元/张。

    16、年付息次数:1 次。

    17、每张付息额:人民币 4.87 元(含税)。

    18、本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19、本付息期期间:2017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

    20、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2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87%,每手“14 长证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38.9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83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

    2、本次除息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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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长证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

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

关公告为准。

    4、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

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

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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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刘行

    电话:027-65799823

    传真:027-65799714

    邮政编码:430015

    2、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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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联系人:施继军、韩文奇

    电话:021-38676784

    传真:021-38670784

    3、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8 楼

    联系人:王文磊、汤轶

    电话:027-85481899

    传真:027-85481890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场 22-28 楼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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