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关于推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关于推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
了《关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选刘
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推选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
二、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
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
未发现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关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
选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签名:
温小杰 王瑛 王建新 田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