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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8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

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上

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星期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

期一)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9 人,代表股份

2,575,653,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0400%,其中中

小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1,019,493,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3743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1 人,

代表股份 946,801,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279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628,852,3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76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关于选举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75,653,5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六十五万三

千五百零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2,575,543,1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五十四万三千一百零四)

股

     占 99.995714%

     反对:109,800(十万九千八百)股

     占 0.004263%


                                2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2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9,493,960(十亿一千九百四十九万三千九

百六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9,383,560(十亿一千九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股

     占 99.989171%

     反对:109,800(十万九千八百)股

     占 0.010770%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59%



     (二)《关于选举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75,653,5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六十五万三

千五百零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2,575,543,1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五十四万三千一百零四)

股

     占 99.995714%

     反对:109,800(十万九千八百)股

     占 0.004263%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23%




                               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9,493,960(十亿一千九百四十九万三千九

百六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9,383,560(十亿一千九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股

     占 99.989171%

     反对:109,800(十万九千八百)股

     占 0.010770%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59%



     (三)《关于选举王一淮同志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75,653,5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六十五万三

千五百零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2,575,514,8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五十一万四千八百零四)

股

     占 99.994615%

     反对:138,100(十三万八千一百)股
     占 0.005362%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2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9,493,960(十亿一千九百四十九万三千九

百六十)股,意见如下:


                               4
     同意:1,019,355,260(十亿一千九百三十五万五千二百六十)股

     占 99.986395%

     反对:138,100(十三万八千一百)股

     占 0.013546%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59%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75,653,5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六十五万三

千五百零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2,575,557,4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五十五万七千四百零四)

股

     占 99.996269%

     反对:96,100(九万六千一百)股

     占 0.003731%

     弃权:0(零)股
     占 0.000000%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9,493,960(十亿一千九百四十九万三千九

百六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9,397,860(十亿一千九百三十九万七千八百六十)股
     占 99.990574%


                               5
    反对:96,100(九万六千一百)股

    占 0.009426%

    弃权:0(零)股

    占 0.000000%



    (五)审议《公司 2018 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75,653,5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六十五万三

千五百零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2,575,490,4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四十九万零四百零四)股

    占 99.993668%

    反对:95,500(九万五千五百)股
    占 0.003708%

    弃权:67,600(六万七千六百)股

    占 0.002625%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9,493,960(十亿一千九百四十九万三千九

百六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9,330,860(十亿一千九百三十三万零八百六十)股

    占 99.984002%

    反对:95,500(九万五千五百)股

    占 0.009367%

    弃权:67,600(六万七千六百)股

    占 0.006631%


                              6
     (六)审议《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75,653,5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六十五万三

千五百零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2,575,557,404(二十五亿七千五百五十五万七千四百零四)

股

     占 99.996269%

     反对:95,500(九万五千五百)股

     占 0.003708%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2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9,493,960(十亿一千九百四十九万三千九

百六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9,397,860(十亿一千九百三十九万七千八百六十)股

     占 99.990574%

     反对:95,500(九万五千五百)股
     占 0.009367%

     弃权:600(六百)股

     占 0.000059%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贡嘉文出席了本次会议


                               7
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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