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建新)2019-04-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建新
本人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
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8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
效。2018 年度,本人应出席 9 次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共召开 3 次
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
提交的专项报告、听取公司汇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
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
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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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
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中,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审议的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业务开展效率,促进
公司利润增长和长远发展;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类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
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
价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将关联交易情况在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意公
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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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就 2017 年年报及若
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本人对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2017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
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发生,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
人对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2017年度,公司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2)对于《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中涉及的其它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的需求,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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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
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公司各
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科学、清晰、有效,且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通过对年报编制、审议过程以及年报内容的认真核查,本人认为:
公司2017年年度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年报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
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至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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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发表以
下意见:公司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5,529,467,6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50 元 ( 含 税 ) , 共 分 配 现 金 红 利
829,420,151.7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3,336,767,883.70 元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平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聘用2018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年审沟通和现场检查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了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经验丰富;连续多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全面、深入了解公司情
况,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
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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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服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人同意续聘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信息使用
者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8、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对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细致的核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田轩先生拥有金融学博士专业背景,在公
司金融、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造诣深厚;熟悉上市公司、资本市场
运作,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2)田轩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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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田轩先生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田轩先生的提名已征得本人同意,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完善董事的薪酬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
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的薪酬
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7年,公司董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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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
高效平稳运行以及各项业务的创新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
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情况,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
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本人认为:公
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监管法规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同意关于公司
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对第一大股东延期
履行增持承诺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议案》,
仔细核查了相关内容,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理益集
团)拟将原增持承诺期限延长六个月(如遇敏感期、窗口期、短线交
易禁止期等不能进行增持操作的情况,增持期间相应顺延)。该事项
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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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第一大股东延期履行增持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候选
人进行了细致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罗国华先生、宋望明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吴勇
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内核负责人,以上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工作成绩及
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宋望明先生和罗国华先生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具备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吴勇
先生具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首席风险官的水平与能力。经核查,未发现宋望明先生、罗国华
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
吴勇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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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风险
官的情形;未发现宋望明先生、罗国华先生和吴勇先生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
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
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对更正公司 2017 年
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更正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
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更正系公司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作出更正。更正后,包括
该指标在内的公司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报告期内仍持续符合监管标准。
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7 年度风
险控制指标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 2017 年度总资产、净资产、
净利润等会计数据不受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
受影响。
(2)本次更正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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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更正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相关信息。
(六)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对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以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
表独立意见。
1、关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
本人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8 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
来外,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发生,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
利益。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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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候选
人进行了细致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周纯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工作成绩及
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周纯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工作经
验,熟悉证券公司运营体系、合规风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备胜任上
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周纯先
生已获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周
纯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
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对推选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和《关于推选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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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推选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2)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
司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
未发现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
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选刘元瑞同
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2008〕48 号文的规定,
本人就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关注的事项,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三次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
就公司 2017 年度公司整合审计计划进行了沟通,并确定了审计工作
方案、时间安排、审计范围等内容;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就审计
工作的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进度等内容进行了沟通;2017 年度审计
报告和内控审计初稿完成后,本人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并听取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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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对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汇报,认为初审结果公允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018 年 12 月 19 日,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沟通了公司本年
度主要业务变化和风险情况、新金融工作准则转换相关内控制度与流
程等事项,为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18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
分的交流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股东权
益。
五、专门委员会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参加了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26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2017 年度工作总结和 2018 年度工作计划。
(2)2018 年 4 月 23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7 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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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聘用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 2017 年第四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
查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公司 2017 年年审工作总结的汇报和公司成本管理工作的汇报。
(3)2018 年 4 月 27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报告》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4)2018 年 6 月 14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了更正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相关信息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5)2018 年 8 月 8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8 年第二季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报告》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发表了专
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检查报告。
(7)2018 年 12 月 19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听取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
报表审计整合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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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本人在 2018 年的履职情况。2019 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
的义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王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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