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管理体系,完善董事履职评价、薪酬
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董事。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
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董事会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
障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科学有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履职评价与
薪酬管理,具体负责制订董事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实施董事
履职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确定董事履职评价、薪酬考核的标准及程序,对
评价及考核情况结果进行管理运用。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履职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勤勉程度、履职能
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九条 董事会按年度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履
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根据评价结果将
每位董事年度履职评价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
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2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的;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对董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申请复
评。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20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分批发放。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
前 20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分批发放。
(三)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
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管理制度》等领取报酬。
(四)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
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
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3
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
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
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
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
责任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为“不称职”的,董事长可以
约谈董事本人,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必要时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更
换董事人选。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
情况变化作出调整。董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4
大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