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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2021-08-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2021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

息质量,及时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有关的真实、准确、

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

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半年度、季度

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 公司会计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

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八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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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

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

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

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

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

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的在附注中说明。

    (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持应有的谨

慎,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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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置财务总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公司

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证券类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予以委

派。

    第十一条 财务总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如需删除、增设或修改

会计科目,须报经公司财务总部批准后由财务总部在财务系统中设

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由公司财务总部统一办理。

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司及本部门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设置、打印会计凭证、账

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执行。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

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融出

资金、衍生金融资产、存出保证金、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持有待售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

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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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是指公司的库存现金。

    (二)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存出投资款、申购证券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 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十九条 融出资金,是指公司除资金拆借、买入返售证券业务

等以外向客户融出的款项。

    第二十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司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

和期权等衍生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

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应收取的各项业务

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其他往来单位款

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资产,是指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而

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

余额的,扣除损失准备后在本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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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先买入

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

资金。

    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承诺将于未来某确定日期返售的金融资产

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买入该等资产所支付的成本,扣除损失

准备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列示。买入价与返售价

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息收入。

    第二十五条 持有待售资产,是指公司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

流动资产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

产。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

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将其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

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

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

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

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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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

无论出售后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

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

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

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

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

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后续增加的,

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但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非流动资产在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

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公司将下列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

    2.公司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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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产;

    3.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

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2.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3.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

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将金融

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

定一经做出,不可撤销。

    (二)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相关交易

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第二十七条 债权投资,是指公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

投资。

    (一)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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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

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

列调整确定: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

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计提的累计信用减值准备。

    (三)计量

    债权投资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

认金额。债权投资及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

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

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其他债权投资,是指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

    (一)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

标又以出售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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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计量

    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相关交易费

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

益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除此

以外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

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

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指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

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

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

益。

    第三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

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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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

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

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将购买日作为合并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

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者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

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与发行

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与发行

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债务性工具的初

始确认金额。

    2.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


                             10
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

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

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前提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

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

必要支出也计入投资成本。

    (4)债务重组取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

税金等其他成本。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

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

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公司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

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1.成本法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


                               11
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

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

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

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外。

    2.权益法

    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

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

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

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

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

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

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

入所有者权益。

    公司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

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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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

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

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其

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

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

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安全防卫设备、运输设备等。

公司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一)确认条件

    公司的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

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初始计量


                               13
    固定资产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

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

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

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

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以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

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

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

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14
    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类别及各

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0-40              0-5          2.38-10

机器设备           10                5              9.50

办公设备            5                3             19.40

电子设备            3                3             32.33

安全防卫设备        5                3             19.40

运输设备            6                5             15.83

    公司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

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

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

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

额为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

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提

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

目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

使用寿命。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


                             15
    2.固定资产盘点

    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每年年度终了前进

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核实情况,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处置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将处置收

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盘亏造

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基

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司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

定资产或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

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

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并计

提折旧或摊销;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第三十三条 使用权资产,是指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

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一)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


                             16
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

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

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

账面价值。

    公司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按年限平均法对使用权资产分类计提

折旧。公司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

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

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

期间内计提折旧。

    使用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司按照扣除减值损失后的使用权

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

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一)确认条件

    公司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7
    (二)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至达

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

出不再调整。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

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以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

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

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后续计量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

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18
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

况如下:

                 项目                     预计使用寿命

交易席位费(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10 年

软件                                          3年

    公司摊销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

资产确认时止。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

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

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寿命内

合理摊销。

    (四)处置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无形资产的

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五条 商誉,是指公司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对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差额。

                             19
    商誉在其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处置时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

    公司对商誉不进行摊销,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

试。

    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

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

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

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

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

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

摊。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

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

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

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

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

誉的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且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予转回。

    第三十六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公司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20
    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能够结

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公司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

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

    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长期待摊费用、抵债资产等。

    (一)应收利息,是指相关金融资产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

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

    公司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资产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资

产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而不单独列示“应

收利息”项目。

    (二)应收股利,是指公司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

分配的利润。


                                21
    (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

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采用直

线法平均摊销。

    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则将该项目的

摊余价值予以转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四)抵债资产,是指公司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的实物抵债资产和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

    第三十八条 金融工具减值,是指对相关金融工具等以预期信用

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一)减值范围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

    2.租赁应收款;

    3.合同资产;

    4.符合条件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

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

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

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

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22
    1.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下列各项要素:

    (1)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

额;

    (2)货币时间价值;

    (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

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

的信息。

    2.计量方法

    公司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

加,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等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运用“三阶段”

减值模型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第一阶段,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

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其损失准备;

    第二阶段,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第三阶段,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公司按照相当于该

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

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仅将自初

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23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公司采取或

选择采取简化计量方法,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公司在

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

益,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

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

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

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除外。

    第三十九条 长期资产减值,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

    (一)减值范围及减值方法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公司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

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

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


                               24
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

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

于预期。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

用权资产、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资产判断是否存在

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经

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

定。

    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

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

行减值测试。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

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

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5
    (二)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1.资产组的认定

    资产组是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

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

成。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

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考虑公司

管理层管理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

式等。

    2.资产组的减值处理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

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

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

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上述资产组发生减值的,该损失按

比例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份额后,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26
    公司的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

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款项、合同

负债、持有待售负债、预计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租赁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负债。

    第四十一条 短期借款,是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

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第四十二条 应付短期融资款,是指公司对外发行的期限在 1 年

以下(含 1 年)的其他金融负债。

    第四十三条 拆入资金,是指公司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公司承担的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公司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以公允价

值为基础对该金融工具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

为基础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工具

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

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27
    4.包含需要分拆但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

行单独计量的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

    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相关交易

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

期会计有关外,计入当期损益。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由

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公司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

会计错配,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公司自身信用

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司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

换和期权等衍生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负债。

    第四十六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先卖

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承诺将于未来某确定日期回购的已售出的

金融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终止确认。出售该等资产所取得的款

项,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列示。售价与回购价之

间的差额,计入利息支出。

    第四十七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

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含公司代理客户

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


                               28
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

    第四十八条 代理承销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

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

解除劳动关系而应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

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

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

于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

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给予的补偿除外。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

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2.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

退福利除外。

    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29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

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

享计划等。

    第五十条 应交税费,是指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

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代扣

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第五十一条 应付款项,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支付的各

项业务款项,包括应付清算款项等。

    第五十二条 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

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贷方

余额的,在本项目列示。

    第五十三条 持有待售负债,是指公司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

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第五十四条 预计负债,是指公司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

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待执行

的亏损性合同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确认为预计负

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0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

始计量。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

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

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长期借款,是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

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第五十六条 应付债券,是指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债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

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项目列示。

    第五十七条 租赁负债,是指公司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一)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

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公司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

折现率。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是指公司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

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

付的利率。

    租赁付款额,是指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

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31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

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

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

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

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二)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

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

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该周期性利率采用初始计量时或者修订

后的公司增量借款利率。

    第五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公司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2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

    3.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

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五十九条 其他负债,是指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包括

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代理兑付证券款等。

    (一)应付股利,是指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根据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认。

    (二)应付利息,是指相关金融负债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

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

    公司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负债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负

债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而不单独列示“应

付利息”项目。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

兑付资金。



                       第四章 股东权益

    第六十条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


                              33
剩余权益。

    公司的股东权益主要包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

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

    第六十一条 股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

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的资本。

    第六十二条 其他权益工具,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工

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分等。

    第六十三条 资本公积,是指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股

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亏损。

    第六十四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直

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

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

润无关的利得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从净利润

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可以

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公司股本。

    第六十六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公司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第六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和以前年度实现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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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经过分配(或弥补)后留存在公司的利润。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八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对外投资等日常活

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

益的总流入。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及资产处置

收益等。

    第六十九条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

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包括证券(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

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等。

    第七十条 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包括货币资金及结算备付金利息

收入、融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债权投资和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等。

    第七十一条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

损失,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等。债权投资和其

他债权投资等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不计

入本项目。

    第七十二条 其他收益,是指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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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第七十三条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计量的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第七十四条 汇兑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

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

    第七十五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公司从事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

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实

现的收入。

    第七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公司出售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

(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

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

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租赁变更导

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七十七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股

东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公司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利息支出、税金

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及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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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成本等。

    第七十八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

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第七十九条 利息支出,是指公司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负债等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支出。包括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

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发行债券等产生的利息支

出和客户保证金存款利息支出等。

    第八十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

税费。

    第八十一条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折旧摊销费、租赁费、会员年

费、广告宣传及业务招待费、差旅交通及车耗费、通讯费、公杂费、

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障)基金等。

    第八十二条 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公司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计提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形成的信用损失。

    第八十三条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是指除信用减值损失外,公司

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减值

损失。

    第八十四条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公司从事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

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

产等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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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利 润

    第八十五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公司的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

得和损失等。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

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四)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是指净利润中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第八十六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

益,主要包括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

(公司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

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第八十七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

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

损报废损失等。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费用是指公司确认的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

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公司所得税

计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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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外币业务采用统账制核算。

    第九十条 公司外币交易采用与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

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即期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

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产生的汇

兑差额,计入当期汇兑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

算,因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

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

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

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其

他综合收益;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

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折算:资产负债

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

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

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

的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

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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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财政部有关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等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

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

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

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

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

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第九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

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公司合并或汇总编制的财务报表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

    第九十五条 财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

下填至“分”。



                        第十章 附 则


                              40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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