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及修订<公司会计制度>的议 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房屋及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 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田 轩、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