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1-09-10
债券简称:19 长江 01 债券代码:114468
债券简称:19 长江 04 债券代码:114591
债券简称:20 长江 01 债券代码:149041
债券简称:20 长江 03 债券代码:149070
债券简称:20 长江 04 债券代码:149180
债券简称:20 长江 05 债券代码:149240
债券简称:20 长江 06 债券代码:149288
债券简称:21 长江 01 债券代码:149345
债券简称:21 长江 C1 债券代码:149502
债券简称:21 长江 C2 债券代码:149546
债券简称:21 长江 02 债券代码:149606
债券简称:21 长江 03 债券代码:1496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三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
级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
债券(第二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
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
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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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合并口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92.53亿元,借款余额为
672.21亿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817.22亿元,累计新增借款
金额145.01亿元,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49.57%,超过40%。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合并口径)
(一)银行贷款
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银行贷款余额较2020年末未发生变化。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债券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63.88亿元,变动数额占
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1.84%,主要系发行人新增公司债券及次级债券发行。
(三)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
不适用。
(四)其他借款
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其他借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81.13亿元,变动
数额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7.73%,主要为以下项目:
1、收益凭证累计新增借款金额8.0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2.76%;
2、同业拆借累计新增借款金额41.8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14.29%;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累计新增借款金额31.2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
例为10.69%。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财务数据除2020年末相关数据外,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长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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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
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相关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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