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2022-02-12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
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聘任肖剑同志为公司副总裁。
二、肖剑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
能力。经核查,未发现肖剑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田 轩、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