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的
研究和实施,健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
根据本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公司专项发展规划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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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室、办公室和研究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所需的材
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
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
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
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发展战
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委员
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监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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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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