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对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
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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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财务总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讨
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
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
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
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
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委员会意
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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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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