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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他若干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2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口径)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

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供7亿元

的净资本担保承诺和5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担保有效期截至2023年

底;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不超过32,500万港元银行贷款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将仅供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清算使用;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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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

港元担保,该担保仅适用于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为开展债券自

营业务而发生的向授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申请、业

务办理等相关事宜;

    上述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已按照相

关法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期限发生但延续到

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22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了预计。2022年,公司未发生预计范围外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

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附注十三中涉及的其它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的需求,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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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二)关于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

务开展的需要,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符合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价的原则,参

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公

司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

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科学、清晰、有效,且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年报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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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

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同意将该报告

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分红派

息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平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经验丰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良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公

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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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

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制定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增强了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该事项

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2 年,公司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

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高效平稳运行以及

各项业务的创新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

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管理层 2022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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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管理层 2022 年度

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监管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生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管理层

2022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张跃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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