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2023-04-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致力于自身可持续发展
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注重股东投资回报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提高现金分红水
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
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在平
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证券行业特点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兼顾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施行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优
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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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订,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
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股
东大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实施。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应在年报中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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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且提取公积金、
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等监管要求;
(3)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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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
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五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净
资本水平,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在满足公司净资本对公司各项业务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公司使用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提升创利能力的同时,大
力发展创新业务,不断优化收入结构,以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和股东资
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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