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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红波)2023-04-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红波

    本人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规定,诚信、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

审慎、公正的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

如下:

    一、报告期内参加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 3 次、董事会会议 10 次,本

人均按规定出席了所有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本人认

真审阅、听取公司各类专项报告和定期汇报,以专题调研和现场检查

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的充分沟通。

    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主动了解相关情

况,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

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董事

会在年度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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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履行职责,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效,本人对 2022 年

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

弃权的情形。

    二、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在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对聘任公司副总裁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肖剑同志为公司副总裁。

    2.肖剑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肖剑同

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聘任

                              2
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就公司董事长任期内

辞职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李新

华同志任期内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李新华同志辞职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

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就 2021 年年报及若

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1

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口径)发生的正常经

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 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供 7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和 5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担保有效期截至

2023 年底;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长江

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不超过 32,500 万港元银行贷款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将仅供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清算使用;上述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

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

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期限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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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①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 2021 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2021 年,公司未发生预计范围外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①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

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公平,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①《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

报告》附注十三中涉及的其它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

的需求,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关于 2022 年度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①《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①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

务开展的需要,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提高投

资回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

定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①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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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公司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

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清晰、有效,且符合

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年

报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年

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

意《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以本次分

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

展与股东回报的平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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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聘用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丰富,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

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了良好

的审计服务。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董

事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1 年,公司董事

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了

公司高效平稳运行以及各项业务的创新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

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管理层 2021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管理层 2021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监管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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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规定,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人同意《关于公司管理层 2021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1)同意推选张跃文同志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张跃文同志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关于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

未发现张跃文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未发现其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3)本次聘任的提名

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将可转债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1)同意公司将可转债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将可转债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对

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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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3)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就有关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2 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联方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口径)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

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供 7 亿元的净

资本担保承诺和 5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担保有效期截至 2023 年底;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

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不超过 32,500 万港元银行贷款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将仅供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清算使用;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5

亿港元担保,该担保仅适用于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为开展债券

自营业务而发生的向授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申请、

业务办理等相关事宜。上述对外担保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

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期

限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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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对推选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推选金才玖、陈佳、李新华、黄雪强、陈文彬、郝伟、赵

林、刘元瑞、史占中、余振、潘红波、张跃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

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中,独

立董事候选人史占中、余振、潘红波、张跃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中关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要求,且均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上述候

选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推

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刘元瑞同志为公司总裁,陈水元同志为公司副总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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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周纯同志为公司副总裁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胡勇同志

为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肖剑同志为公司副总裁,陈

进同志为公司副总裁,王承军同志为公司副总裁,潘进同志为公司首

席信息官。

    2.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

查,未发现以上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

中,本人就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中关注的事项,与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三次沟通:年度审

计工作开始前,就公司 2021 年度公司整合审计计划进行了沟通,并

确定了审计工作方案、时间安排、审计范围等内容;在审计工作开展

过程中,就审计工作的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进度等内容进行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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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初稿完成后,本人认真审核相关文件,

并听取了审计工作人员对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汇报,认为

初审结果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022 年 12 月 28 日,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沟通了本年度公

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

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

为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22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通过会面、电话和邮件,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

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

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专门委员会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主持召开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

加了 5 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审议议案发表了专门意见,具

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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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分别于 4 月 28 日、8 月 25 日、10 月 28 日和 12

月 28 日,组织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至十七次会议、

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本人主持会议并审议了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聘用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等议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工作总结和

2022 年度工作计划、中审众环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公

司 2022 年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

       (二)参加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4 月 28 日、8 月 25

日、11 月 25 日和 12 月 16 日,组织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第六至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本人均按规定出席了所有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

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题;听取了《关于确

定 2022 年公司层面战略性指标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合同的报告》《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021 年度工作总结和 2022 年度工作计划》

等。

       以上是本人 2022 年度履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2
员及相关人员为本人履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全面配合,在此表示衷心

地感谢。2023 年,本人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

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正、客观、独立地

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潘红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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