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轿车: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9-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400-01 号
致: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凯律师、安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一汽
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一汽轿车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等的议案。公司 2018 年 8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内
容,公司董事会已经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和披露。
2018 年 9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通知,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
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为长春市高新产业开发区蔚
山路 4888 号公司会议室。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推举公
司董事、总经理柳长庆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8 年 9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
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
018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866,933,162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53.26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4,912,362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 53.1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2,020,8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949,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7%;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8,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2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66,764,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反对 16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780,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184%;反对 1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33%;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66,764,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5%;反对 16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780,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184%;反对 1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33%;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政府征收相关资产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66,752,4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92%;反对 1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768,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247%;反对 1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71%;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 凯
承办律师:
安 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