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被提名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经了解,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同意聘任王建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