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1-018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4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汉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825,86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2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435,75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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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390,105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98,825,86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0%。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435,75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390,10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
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85,112,945 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36,8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32%;反对
1,376,13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83,736,8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32%;反对 1,376,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金额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98,825,861 股。
1、总表决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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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9,077,2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167%;反对
19,748,6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8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79,077,2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167%;反对 19,748,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98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杰律师、孙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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