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2-12-16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将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交易价格根据资产评估结果
予以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子公司投资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公司投资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
商用车业务的多元、健康发展,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加
投资收益,符合长远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定价
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
于子公司投资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
《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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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的相
关事宜。
四、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原6名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等情形,已
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723,435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共723,435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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