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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文化: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9-026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文化”)自

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

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就公

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1 次,公司被交易所出

具监管函 2 次,关注函 4 次,问询函 10 次。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答

复并作出相应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证监局监管函
    2014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2014】2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公司在《<北旅广场国有资源整合改造一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签署事宜的临时公告中,未充分披

露签订补充协议的具体原因,未充分披露签订补充协议对公司可能产生

的影响进行认真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次决定书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有关监管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核查和整改,并

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上述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具体原因、产生的影响

进行了补充披露。同时,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人

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素

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1、2014 年 11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董事崔燕杰出具《关

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崔燕杰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2014】第 113 号),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崔燕杰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持有的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股票 750 股,占总

股本的 0.0020001‰,成交均价为 15.89 元/股,成交金额为 11917.5 元。

北京文化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披露 2014 年第三季报。

    因崔燕杰可通过职务之便接触北京文化财务信息,其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5 条规定。崔燕杰作为公司的董事,

未能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5 条

的规定。本所希望崔燕杰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及时向相关董事核查违规事项,督促其上缴交

易款项。经查,该名董事卖出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公司 2014 年第三季报

的财务数据等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

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就此事项对该名董事提出严厉批评,并

已向其重申了作为公司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今后谨慎

操作。

    2、2015 年 6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 66 号),

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14 年 12 月 2 日,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来访调研。当被询问电影

《心花路放》的收入是否将计入 2014 年损益时,公司的回复为暂不计入。

次日,公司将此次调研情况编制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互动易

平台上发布。2015 年 2 月 13 日,公司披露 2014 年年报。年报显示,电

影《心花路放》的相关收入计入当年损益,金额为 1.91 亿元,占公司 2014

年度营业总收入 4.2 亿元的 45.47%。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 年版)第 9.1 条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公司部提醒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

件出现可能对股价影响较大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变化情况。”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有关监管文件后,对有关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并加强信

息披露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注函

    1、2014 年 1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16

号),对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表示关注。

    2、2015 年 3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95 号),

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与年报披露存在前后矛盾表示关注。

    3、2015 年 4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172 号),

对公司已超过十天未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的提问表示关注。

    4、2015 年 11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503 号),

对投资者反映对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两个议案投票无效并质

疑公司涉嫌窜改投票数据表示关注。

    公司对上述关注函提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书面回复或对外披露。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1、2014 年 4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14】第 140 号),就公司 2013 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

明。

    2、2015 年 4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

第 99 号),就公司 2014 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进

行补充披露。

    3、2015 年 8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
【2015】第 2 号),就公司 2015 年半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补充披

露。

    4、2016 年 2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

第 4 号),就公司 2015 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

补充披露。

    5、2016 年 2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59 号),

就公司部分股东账户的关联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相关问题要求公司进行

核查。

    6、2016 年 8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

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271 号),

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保密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等相关

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7、2017 年 4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

第 89 号),就公司 2016 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进

行补充披露。

    8、2018 年 3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

第 16 号),就公司 2017 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进

行补充披露。
    9、2018 年 4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

第 41 号),就公司 2017 年年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进

行补充披露。

    10、2018 年 1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 379

号),就公司投资电影《热带往事》和购买深定文化股权相关问题要求

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提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书面回复或对外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