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电影《我和我的家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5-21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电影《我和我的家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
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影片<我和我的家乡>联合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
序合法,关联董事宋歌先生、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电影<我和
我的家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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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晓峰 李华宾 褚建国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