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对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三期 B 座 58 层 08-1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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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对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文化”)的委托,就北京文化董事会决议对
股东西藏金宝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藏”)所提出的临时提案不
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以下简称“《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对北京文化董事会决议对金宝藏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验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北京文化向本所保证:北京文化已向本
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北京文化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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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律意见书应公司要求,仅就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对金宝藏提出的
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相关理由之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金宝藏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文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北京文化收到公司股东金宝藏《关于提议增加北京京西
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
“《提案函》”),提出如下议案:
提案一:罢免张云龙董事职务;
提案二:罢免宋歌董事职务;
提案三:增选娄晓曦担任董事职务;
提案四:解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提案五:更正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另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提案六:撤销董事会作出的《关于转让世纪伙伴 100%股权的议案》;
提案七:指令监事会起诉追究宋歌、张云龙、贾园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案八:指令监事会起诉追究宋歌、张云龙、贾园波以及浙江海瑞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董事会对金宝藏所提临时提案的审查及要求补正的过程情况
根据北京文化提供的书面确认及材料,公司董事会审查及要求补正的过程情
况如下:
因《提案函》落款印鉴与股东前期留存文件盖章印鉴差异较大,同时金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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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向金宝藏书面出具了《关于 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回函》,要求金宝藏
就《提案函》中印鉴真实性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金宝藏电子邮件答复,金宝藏提供了公章遗失
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版等电子证明文件。北京文化核查临时提案内容,认
为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但提案一、提案二存在诸多表述和指称并无实据,且与提案三内容自相
矛盾的情形。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向金宝藏书面出具了《关于 3%以上股东增加
临时提案的回函》,要求金宝藏在消除提案内容矛盾之处或完善证据/资料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真实、合法、有效的提案。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以邮件和电话的形式,告知金宝藏尽快补正材料,
对方电话回应目前没有补正材料提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文化尚
未收到金宝藏的补正材料。
三、公司董事会对金宝藏所提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一)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就金宝藏
提出的临时提案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作出认定如下:
1、由于提案三、提案四、提案五、提案六、提案七、提案八的内容存在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而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决议
不予将前述提案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提案一、提案二的内容虽存在瑕疵,但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将前述提案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邸晓峰、李华宾、褚建国为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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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提案一、提案二的内容虽存在瑕疵,但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将前述提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提案三涉及选举董事,提案人未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提供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同时,董事候选人娄晓曦目前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属于《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规定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且娄晓曦被立案侦查事项涉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能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认
为娄晓曦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不同意将提案三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对金宝藏所提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理由的合法性断
判
(一)公司董事会负有认定此次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是否
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及义务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顷,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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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召集人应当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5、《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第十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
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荐该候选人的原
因,是否对上司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 9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证明材料,由董事会、
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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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持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批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负有认定此次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及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将此次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法律分析
经核查,董事会认定将此次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1、针对提案三:增选娄晓曦担任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金宝藏未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提供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娄晓曦目前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构成《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情形,且娄晓曦被立案侦查事项涉及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故娄晓曦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提案三不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2、针对提案四:要求解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兴华(2019)第 011804 号)、《审计业务约
定书》中兴华(2019)第 011806 号)(以下合称“约定书”),约定书自签署之
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根据公司向本所律
师出具的《告知函》,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审计工作已
完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已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编号:2020-
034)审议通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履行完毕约定书的主
要义务,依据约定书的约定公司无权单方解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同时,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尚未聘请,不存在解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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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解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提案不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针对提案五:要求重新更正 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报表,并且由另行
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调整以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
相关依据。
本所律师认为,因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告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且已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目前不存在依据财务会计准则需调整以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依据,公司董
事会对《重新更正 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报表,并且由另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提案不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针对提案六:要求确认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转让世纪伙伴 100%股权
的议案》无效
经核查,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公司转让世纪伙伴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800 万元,未达到公司
2019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也未达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标准,该事项不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提案六不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5、针对提案七、提案八:要求股东大会指令公司监事会起诉,追究宋歌、
张云龙、贾园波以及浙江海瑞影视文化公司各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目前不掌握宋歌、张云龙、贾园波以及浙江
海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对该三人及该公司提起诉讼没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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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支持。
本所律师认为,因公司并未掌握宋歌、张云龙、贾园波以及浙江海瑞影视文
化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公司对宋歌、张云龙、贾园波以及浙江海瑞影
视文化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公司董事会对提案七、提案八不予提交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认定金宝藏的临时提案中的第三、四、
五、六、七、八项提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不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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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对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梅向荣 朱 楠
______________
肖 攀
202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