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2020-06-12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江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
于聘任贾园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江洋先生、贾园波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江洋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 105,000
股,贾园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江洋先生、贾园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二、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经了解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
体状况,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责要求。江洋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江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贾园波先生为
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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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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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晓峰 李华宾 褚建国
二○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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