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关于电影《我和我的家乡》的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0-057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影《我和我的家乡》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关联交易金额 6,000 万元,为关联方坏猴子(上海)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文化”)垫付影片部分宣发费用。
2、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影片存在无法上映或延期
上映资金晚回收的风险;
3、影片存在票房与预期差距过大导致的亏损风险;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宋歌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参与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 年 6 月 29 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文化”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署电影<我和我的家乡>联合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坏猴子文化签署《电影<我和我的家乡>联合发行协
议》,公司与坏猴子文化联合行使电影《我和我的家乡》发行权利,
坏猴子文化负责垫付部分宣发费用 6,0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宋歌先生担任坏猴子文化母公司天津坏
猴子影业有限公司董事,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
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宋歌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
参与表决。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
意见。
本 次 关联 交 易金 额 6,000 万 元 。公 司 近一 期经 审 计总 资产
457,722.63 万元,净资产 249,986.33 万元,净利润-230,583.48 万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截至本次关联
交易,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与坏猴子文化等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 6,000 万元,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
联交易总金额 7,000 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5%,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G1H6A
3、法定代表人:王易冰
4、注册资本:300 万元
5、营业期限: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47 年 10 月 16 日
6、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 425 弄 212 号 2 楼 3320 室
7、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文学创作,
动漫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器材、
服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数码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财务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坏猴子文化资产总额:
86,589,006.16 元 ; 负 债 总 额 : 87,107,245.84 元 ; 营 业 收 入 :
65,547,088.05 元;净利润:-3,615,048.79 元(未经审计)。
9、股权情况:坏猴子文化股权结构图如下:
10、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宋歌先生担任坏猴子文化母公
司天津坏猴子影业有限公司董事。
11、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市场
公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联合行使电影发行权利并处理相关事宜,具体事宜如下:
1、电影基本情况
(1)片名:《我和我的家乡》(暂定名)
(2)总导演:宁浩
(3)总监制:张艺谋
(4)总策划:张一白
(5)导演:宁浩、徐峥、陈思诚、邓超、俞白眉、闫非、彭大
魔
(6)公映日期:暂定于 2020 年国庆档。
2、授权发行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3、授权发行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与甲方共同行使影片院线宣传发行权利(以甲方为
主,乙方为辅的原则),授权起始时间: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权终
止时间:影片在授权地区首轮公映结束日止。授权地区首轮公映是指
影片于普通观众付费购票观看影片的首个放映日。
4、宣传推广、发行及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影片在授权发行地区内的发行宣传、广告的商
业开发与组织实施工作,并以甲方为主、乙方为辅的原则共同实施,
具体分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负责垫付人民币 6,000 万元,仅限用于影片宣发工作使用,
乙方负责垫付的宣发费用须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五个
工作日内先行支付一期款项人民币 1,000 万元至甲方账户;7 月 15
日前支付二期款项人民币 1,000 万元至甲方账户;8 月 1 日前支付三
期款项人民币 4,000 万元至甲方账户。
5、影片收入分配及结算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联合发行代理费为授权宣传发行地区实际发
行收入的 5%。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负责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院线票房统
计及回款工作,由甲方对其他投资方完成最后结算。当影片实际发行
收入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抵扣和分配顺序如下:
(1)取得院线发行收入时按税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已扣除的
不得重复扣除);
(2)发行方收取发行代理费;
(3)院线发行奖励款及网络售票票务补贴预算金额(若有)及
IMAX 费用(若有);
(4)宣发方按垫付比例回收垫付的宣发费用;
(5)甲乙双方确认的相关成本(如有);
(6)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回收投资成本;
(7)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收入。
6、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直至违
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补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协议期间
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如违约方未能于 10 日内纠正其违
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
部损失。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本次电影项目实
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北京文化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电影
业务的发展,使北京文化在影视文化行业中加快发展,从而更好的提
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20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坏猴子文化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
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董事会对关联
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宋歌先生已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八、其他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有关项目的详细情
况,公司对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深表感谢,并提
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电影《我和我的家乡》联合发行协议。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