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
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17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宋
歌、张云龙、陈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0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警示函一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你公司于 2018 年部分项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于 2018 年度多计营业收入
约 4.6 亿元,多计净利润约 1.91 亿元。你公司 2018 年年报财务信息
披露不准确。
2.因你公司未能对收购子公司进行有效整合,缺少对子公司项目
管控、预付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关键控制环节,内控设计层面存在缺陷。
另外,你公司子公司部分项目预算调整、合同签订未经母公司层面审
批,不符合你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控执
行层面存在缺陷。你公司在对子公司管理、预付款及投资款管控、项
目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 2018 年年报中内控自我评价报告部分披露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数量为 0 个,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予以警
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
宋歌、张云龙、陈晨: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18 年部分项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规定的确认条件,导致公司于 2018 年度多计营业收入约 4.6 亿元,
多计净利润约 1.91 亿元。公司 2018 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未能对收购子公司进行有效整合,缺少对子公司项目管控、预
付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关键控制环节,内控设计层面存在缺陷。另外,
子公司部分项目预算调整、合同签订未经母公司层面审批,不符合公
司《合同审批流程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控执行层面存在缺陷。
公司在对子公司管理、预付款及投资款管控、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公司 2018 年年报中内控自我评价报告部分披露财务报告重
要缺陷数量为 0 个,该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们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