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证监发[2001]10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经董事会认真讨论并形成决议,因此对 该项议案投反对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 王 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