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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邸晓峰)2021-04-30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证监发[2001]10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0 年,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2 个。报告期内,公司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董事会出具

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包含了全部内部控制缺陷和

整改措施,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我同意董事会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
       邸晓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