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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文化: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04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3-09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1 号北京数字文化

产业园 C 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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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雳先

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人员

    1.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8 人,

代表股份 267,823,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5,900,255 股的 37.410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267,823,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10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71,318,85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9.962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00、审议《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67,691,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08%;反对 1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5%;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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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1,187,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6%;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 267,709,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5%;反对 1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1,205,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4%;

反对 1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攀 徐鹤铭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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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