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6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
3、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4、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公司相关业务现状综合考虑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规
避该项目经营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全体股东利益。
(3)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
据,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公司董事变更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认为宋海峰先生、周宏林先生
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本次公司聘任相关人员的提
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拟聘任人员的基本资料及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亦未发现其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且前述处罚和惩戒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公司提名宋海峰先
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聘任周宏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
独立董事: 梁峰 蒋青云 陈丽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