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于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聘任、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陈汝平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蒋青云 梁峰 陈丽花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