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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21号的复函2018-10-1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 21 号的复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 21 号的要求,我公司对该问询函就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提出的问题说明如下: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中包

含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视界”)的 30,000 万元投资

订金、刘忠臣的 20,000 万元投资订金以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集团”)的股权处置款 8,000 万元,上述其他应收账款均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

账准备。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截至目前上述款项的回收进展,如尚未收回,请说明原因、

你公司就回收相关款项所做的工作、后续的回收安排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

【回复】

    截至目前,上述款项的回收进展如下:

    1)远程视界 30,000 万元投资订金进展。截至目前,由于远程视界受业务模

式调整、司法诉讼纠纷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资金面紧张,导致该订金尚未收回。

公司已质押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15%的股权,同时为保障上市公司合

法权益,公司已启动司法诉讼相关工作,2018 年 9 月 1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本案,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2)刘忠臣 20,000 万元投资订金进展。截至目前,刘忠臣未按照《股权转让
补充协议书》中有关规定退还公司所支付的定金。公司正在积极催促相关交易对

手方退还公司订金,银河集团已承诺如我公司向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维康医药”)支付的 2 亿元订金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仍未能收回,将由其

代为支付上述 2 亿元人民币退款。

    3)银河集团 8,000 万元股权处置款进展。截至目前,银河集团已根据《关

于江苏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向

我公司开具了 8,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得康生物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票据承兑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4 日。

    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和相关交易对手方的财务状况,定期和不定

期催促相关方支付上述款项,同时启动司法诉讼等措施以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2)根据上述款项实际回收可能性,说明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账款均按账

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

关规定。

    【回复】

    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的会计政策

具体为: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和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其他

应收款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或其他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

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

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
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以上款项均认定为单项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

值测试,并不存在减值迹象,因此划入账龄风险组合计提减值。

    2.你公司在对我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 125 号的复函中称,银河集团已

承诺如支付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医药”)20,000 万元订金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仍未能收回,将由其代为支付上述 20,000 万元人民币退款,

你公司因此认为该等 20,000 万元订金不存在收回风险,坏账准备按照账龄计提

充分。但半年报称,鉴于银河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基于谨慎原则,该等 20,000

万元可能存在不能按时收回的风险。

    请你公司说明银河集团收购维康医药的进展情况,是否已构成相关《股权

转让协议书》规定的违约情形;并结合银河集团的财务状况分析说明对该等款

项回收预期前后存在差异的原因,上述款项是否已发生明显的坏账风险,你公

司仍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充分性及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回复】

    根据公司与相关对手方于 2016 年 9 月签署的《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 2》之约定,本次维康医药的收购义务已转移至银河集团,

因此我公司就涉及此事项的相关信息向银河集团发函了解、咨询,银河集团函复

如下:

    “截至目前,我公司已终止对维康医药的收购。公司已支付给维康医药 2

亿元订金,但维康医药股东方并未在收到我司支付 2 亿元订金到账后退还上市公

司前期已支付的订金。

    我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2 日承诺:(i)将全力配合协助上市公司处理 2 亿元
订金的追回事宜;(ii)如因项目终止收购原因导致贵公司 2 亿元订金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仍未能收回,将由我司代为支付上述 2 亿元人民币退款。”

    截至目前,我公司尚未收到 2 亿订金的回款,但亦未到银河集团承诺的代

付时间节点,虽然目前银河集团的财务状况有所变化,但公司未掌握比 2017 年

年报时更有力的实质证据表明该笔款项未来会发生逾期,因此公司对该笔款项的

回收预期并未发生重大变化。鉴于本报告为中期报告,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计

提大额坏账准备,如未来订金按期兑付则将会导致相应坏账准备转回,造成公司

财报短期业绩波动巨大,因此公司对该笔款项仍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并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第四节第十点“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中对该笔款项

的偿付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披露。如未来该款项发生实际逾期,我公司将根据新

情况变化重新对该笔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比例的坏账准备,同时我公司

将在年底聘请专业机构对该笔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减值测试报告。

    3.2018 年 6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终止收购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心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重组事项终止

后,远程视界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你公司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订金。但半年

报显示,截至 6 月 30 日,你公司尚未收回相关款项。

    请你公司结合该等款项的回收进展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你公司

质押的远程心界 15%股权是否能够充分覆盖你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该等款项

是否已发生明显的坏账风险,你公司仍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充分性

及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终止收购远程心界股权,根据本次交易各方此前签
署的《现金收购资产框架协议》,本次重组事项终止后,目标公司股东方远程视

界应向上市公司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本次重组的所有订金。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2018 年 7 月 3 日正式发函催收订金退还事宜,并收到远程视界集团函复,

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我司对贵公司 3 亿元的债权不存在异议。2、由于

近期我司受到业务模式调整、司法诉讼纠纷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资金面紧张,

恳请贵公司延长付款期限。”(该事项进展已经公告)

    鉴于远程心界资金异常紧张、涉及多起诉讼及或有事项,且尚未形成有效的

解决方案,因此目前无法客观地评估我公司质押远程心界 15%股权能否充分覆盖

我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启动司法诉讼相关工

作,2018 年 9 月 1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综上所述,目前远程视界集团对 3 亿元订金偿还义务无异议,且公司已质押

远程心界 15%股权,在我公司委托律师提供新证据前,公司认为该应收款项未发

生减值,遂归入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继续关注远程视界集团订金归还

风险,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公司将会及时对其计提相应比例

坏账准备,同时公司将在年底聘请专业机构对该笔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

项减值测试报告。

    4.因江苏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康生物”)原有业务已经

不能产生收入,你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将得康生物 60%股权以 1.6 亿元作价转让

给银河集团,你公司在对我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 125 号的复函中称,银河

集团剩余的 8,000 万元款项将在 2018 年 8 月 24 日之前支付 3,200 万元、在 2019

年 2 月 24 日之前支付 4,800 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银河集团是否已按计划向你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如

是,说明支付时间、方式等;如否,说明原因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并结合

银河集团的财务状况说明该等款项是否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该等款项是否已

发生明显的坏账风险,你公司仍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充分性及其会

计处理的合规性。

    【回复】

    截至目前,银河集团已根据《关于江苏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向我公司开具了用以支付得康生物第二笔股权

转让款 3,200 万元及第三笔股权转让款 4,8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承兑日

期为 2019 年 2 月 24 日。

    虽然目前银河集团的财务状况有所变化,但银河集团仍在积极寻求各种途径

解决当下财务危机,保护上市公司及少数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为避免公司短期财

报业绩波动频繁,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该笔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认

为该笔款项能够如期收回,遂将其归入账龄风险组合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5.半年报显示,银河集团所持有的你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请你公司在问询银河集团的基础上,说明上述事项截至目前的进展,涉及

有关司法诉讼的详情,有关司法强制划转的详情,银河集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及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涉及应披露事项的,请你公司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就涉及控股股东的相关信息向银河集团发函了解、

咨询,银河集团函复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517,612,967 股(其中限售流

通股份 401,169,406)股份,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

冻结,涉及有关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50,2018-053,2018-057,2018-058,2018-059)。涉及有

关司法诉讼、司法划转的详情如下:

    1)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6 年 11 月 4 日我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2,290

万股股份(占其持有股份的 4.36%,占公司股份总数 2.08%)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股份性质

为限售股,质押开始日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质押到期日为 2018 年 11 月 4 日。

但在待购回期间,由于上市公司股价连续下跌,为降低所质押股票面临平仓或被

司法处置的风险,公司补充质押 365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和补充现金共 1700

万。2018 年 4 月 2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 524,752,989 股;2018 年 4 月 27 日轮候冻结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859,978

股。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公司正积极与第一创业协商,落实通过补充抵质押物、

处置部分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提前还款、补充保证金等措施提升履约保障比例。

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

的风险,上述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因业务周转需求,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 日与姜晓燕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4500 万,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为保证

借款合同得以顺利进行,我公司与姜晓燕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签订《股票质押借
款合同》,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的 1140 万股流通股质押至姜晓燕名下。

    2018 年 2 月公司尚欠姜晓燕 2060 万元及利息,按《股票质押借款合同》之

规定姜晓燕有权处分质物,以处置质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债权。2018 年 8 月 21 日,

我方接到上市公司询问,经确认得知法院依据股权质押合同强制划转我公司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份 8,000,000 股至姜晓燕名下。截至目前我公司并未收到关于此次

股份划转的任何执行裁定书。此次司法划转因借款纠纷导致,姜晓燕与我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及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任何关系。

    3)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其他所涉诉讼均因借款纠纷

所致,但因部分诉讼尚未开庭、部分诉讼已达成调解,且公司对已开庭的部分诉

讼提出异议申请或申请上诉,所以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

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持有上市的股份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司

法/轮候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协商还款事宜,公司也将积极参加诉讼,

紧密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如诉讼案件所涉金额达到需披露的标准,公司将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根据银河集团提供的相关信息,银河集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6.公开信息显示,你公司及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均有对外投资互联网金融平

台,其中,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银砖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33.33%股权;银河集团持有杭州中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持有深圳市壹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40%股权,通过子公司四川都江

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杭州上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100%股权。请你公司:
    (1)核查并说明你公司和银河集团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详细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具体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并说明你公司相关

投资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如适用);

    【回复】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银砖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33.33%股权说明如下:

    因上市公司亟需盈利较好的项目,2017 年 12 月,公司关注到上海银砖金融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砖”)具有较好的业绩预期,股东中商沪深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国资背景,具有较强的安全性。

    为避免错失良好的投资机会,同时为避免上市公司承担较大投资风险,经与

上海银砖及其股东方协商:公司拟对上海银砖认缴增资 5000 万元,股权占比

33.33%(2017 年 12 月 12 日办理完工商变更);我公司需在认缴出资后对上海银

砖进行后续 2 个月的运营情况考察,再决定是否实缴出资。同时,为降低上市公

司承担的风险,我公司要求上海银砖及其股东方同意在上海银砖之公司章程中明

确约定,以实缴资本来确定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按照公司决策权限的相关规定,

该事项属于董事长可行使决策权范围,未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

    2018 年 2 月底,公司发现上海银砖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经营风险较大、内

部控制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强烈要求退出上海银砖并要求办理退出的工商变更。

上海银砖同意我公司的退出,但退出工商变更的办理完毕需要一定时间。为尽量

避免该过渡期的相关可能风险转移至我公司,经协商决定:一方面,上海银砖应

尽快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另一方面,对方同意安排厦门耘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我司签署了《代持股协议书》,降低我公司过渡期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对上海银砖公司未实际入股、未实际出资,未派驻、选任

任何人进驻上海银砖公司,与上海银砖无任何资金往来,也未参与上海银砖的

分红。

    2)关于银河集团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情况,经公司发函问询,银河集团

回复如下:

    “因战略转型需要,2017 年我公司陆续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部分战略布

局,相关情况如下:

    杭州中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名称(以下简称)“有理树金服”)

     2018 年 3 月,银河集团全资控股有理树金服,持股比例 100%,注册资本为

 16326 万元人民币。采用线上+线下的业务模式,通过收取借款企业的手续费用

 实现盈利。

    深圳市壹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佰金融”)

    公司曾与壹佰金融达成战略投资意向,并就壹佰金融收购签署相关协议。后

因壹佰金融实际控制人及原团队未履行相关义务,已于 2018 年 3 月份停止壹佰

金融收购计划。公司出于对平台运营的考量代为持有其股份,未参与壹佰金融的

任何经营管理,未派驻、选任任何人员进驻壹佰金融,未与壹佰金融进行任何借

贷融资,未参与壹佰金融任何分红。

    杭州上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平台名称(以下简称):“啄米理财”)

    2018 年 3 月,公司参股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30%)全

资控股啄米理财,持股比例 100%,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平台采用线上+

线下模式的业务模式;通过收取借款企业的手续费用实现盈利。”

    (2)说明上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行情况和合规风控情况,是否具备业务
开展所需的经营资质,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是否存在未正常兑付的情形或客

户违约风险,如是,说明对你公司的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

风险事项的,请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提示。

    【回复】

    1)上海银砖的运行情况和合规风控情况

    公司从媒体新闻中了解到,目前上海银砖未能正常兑付,上海警方已对其采

取法律措施。由于公司对上海银砖未实际入股、未实际出资,未派驻、选任任何

人进驻上海银砖公司,因此公司并不了解上海银砖的运营和合规风控等情况。

    由于公司目前只是厦门耘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银砖股份的股权代

持方,与上海银砖无任何资金往来,也未参与上海银砖的分红,上海银砖因未正

常兑付所涉及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

依法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2)关于银河集团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相关情况,银河集团函复如下:

    “有理树金服、啄米理财运营情况

          资质                     有理树金服                 啄米理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 B2-20180298            浙 B2-20171348


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编号   浙 ICP 备 17048075 号-1   浙 ICP 备 16030467 号-1


    因行业政策持续不明朗及阶段性危机,有理树金服及啄米理财两个平台已发

生逾期,平台与公司积极面对,及时开展平台逾期的处置工作,公司采取出资垫

付等方式处理逾期款项,目前已完成第二期逾期款兑付。

    壹佰金融运营情况

    公司从媒体新闻中了解到壹佰金融未能正常兑付。公司未参与壹佰金融的任
何经营管理,未派驻、选任任何人员进驻壹佰金融,因此公司并不了解壹佰金融

具体的运营情况和合规风控等情况。

    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份停止壹佰金融收购计划,仅代为持有其股份,未与

壹佰金融进行任何借贷融资,也未参与壹佰金融任何分红,目前壹佰金融的实际

控制人已失联,我公司已向广西南宁警方报案。”

    公司与银河集团为不同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

保持一定独立性,银河集团因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及的相关事项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情的进展,若涉及应披露事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半年报显示,你公司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其

他”发生额为 1.69 亿元,较上期增加 1,035%。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资金往来的详情,交易对手方及其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并说明相关资金较上期大幅增加的原

因。

       【回复】

    公司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其他”发生额为 1.69

亿元,较上期增加 1,035%,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子公司银河汇智(上海)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银河汇智”)所经营的大宗商品物流贸易产生的支付给

供应商的货款导致,主要供应商为上海金帅贸易有限公司,本报告期累计采购金

额为 8,135.91 万元,对应主要客户包括上海雷盛铜业有限公司、上海杉宅贸易有

限公司等,销售商品主要有铜杆、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铜、含硫镍珠)等,

本报告期累计销售金额为 8,139.50 万元。银河汇智所经营的物流贸易虽然分别与
供应商和客户签署购销合同,但银河汇智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实质上并不独立于

其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如银河汇智并无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客户指定)、供应商

直接将货物发到购货商的仓库(供应商未按期发货由客户直接与供应商协商解

决)、银河汇智没有自主定价权(销售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和客户协商确定)、银河

汇智按照销售数量获得固定利润(毛利率不足 1‰)等,因此银河汇智实质上并

未承担所交易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判断原则,

应按净额法确认和列报收入,与之对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亦不作为“购买商品、

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而应视为代理业务支出计入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的现金”。上述物流贸易在去年同期尚未发生,因此导致相关资金同期对比大幅

增加。

    经核查,上海金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并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更名为“蓝田(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由蓝田(上海)实业有

限公司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蓝田总公司。中国蓝田总公司系由中国农业

部于 1989 年 3 月 6 日依法成立的。我公司与上海金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

制人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除此之外,公司较上年同期支付的各项款项增加包括:给客户的履约保证金

1,849.74 万元、维修改造费 1,042.81 万元、各类备用金 857.97 万元、中介机构费

用 528.33 万元、拨付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用 441.88 万元、广告宣传费 430.70 万元、

实验检测环保费用 261.12 万元、代收代付水电费 248.60 万元等。上述款项往来

对手方亦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8.半年报显示,你公司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245.60 万元,占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21.79%;你公司本期核销应收账款 59.99 万元,你公
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请你公司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的有关规定说明你公司资产减值计提与核销的合规性。

    【回复】

    (1)公司资产减值计提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245.60 万元主要系公司按照账龄计提的日常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计提坏账准备造成的,其中远程心界订金项目计提坏

账准备 900 万,以及其他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坏账准备。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二

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因上述主要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尚短(远程心界订金项目订金回款逾期一个

月左右),公司并不能充分地判断相关款项能否在近期内收回以及回收的具体数

额。基于上述事实,为避免信息披露事项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误导,提升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于 2018 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聘请

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上述款项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审慎判断可能减值

的具体数额,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

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核销应收款项的合规性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上

市公司核销资产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核

销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因公司本期核销资产的数额极小,仅为 59.99 万元,仅需提交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即可,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核销资产的事项(详见备查附件)。

    因此,公司核销资产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