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19-02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1
日、2019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2019-012)。近日,公司在持续自查及向有关单位调取
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其它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等情形,具体情况
如下:
一、 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 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姚国平
被告五:潘琦
被告六:潘勇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被告一与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
于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向被告一提供借款32,200万元,借款期限
暂定一个月,借款可提前归还也可超期归还;其余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
同》。后被告一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2) 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3) 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 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3月,原告作为委托人暨受益人与受托人中建投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银河天成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签订《中建投信托银河天成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
托贷款合同》,约定受托人向银河集团发放不超过2亿元信托贷款,任一期贷款
期限均为24个月;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受托人根据原告指令于2017
年5月10日、6月13日向银河集团发放贷款合计3,230万元。后因银河集团未按期
支付信托贷款利息及罚息,原告提出解除《信托贷款合同》并要求银河集团于2018
年11月26日前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银河集团未归还前述本金及费用,
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一、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对银河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代偿信托贷款本金3,230万元及
利息、罚息等。
(2) 请求判决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 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
向被告一提供借款2,000万元,合同期限3个月,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股
权质押合同》,被告一以其持有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80万股
股票为上述借款作质押担保;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到期
后,被告一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的罚息。
(3) 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480万股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
约定第三人委托原告代理采购货物,原告核定本合同约定之供应链代采服务
垫付货款最高额为2亿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拒
付向原告出具的已到期商票,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前述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对第三人应支付原告的垫付贷款、逾期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五) 吴丽娜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吴丽娜
被告一:夏兆祥
被告二:曾艳平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
被告一提供借款5,000万元(实际借款4,000万元),借款无利息,借款期为
3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提前偿还借款,如被告一没有偿还,按每年24%
的利率,给付延迟履行利息。后原告向被告一提出提前还款要求,被告一未
偿还,遂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
(2) 判令被告一按每年24%的利率,给付从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
的利息。
(3) 判令被告二、三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六) 徐峰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峰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银河汇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8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
向被告一提供借款2,000万元,利息为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二对
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被告一共计提供借款1,50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期还款,经协商原告同意给予放宽还款期限,并
与被告一、二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但被告一未在《借款补充协议》约定
的第一期还款时间归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一、二违反合同约定;被告
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二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500万元。
(2)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544,658元。
(3) 判令被告二对前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被告三对前述1、2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担承。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七) 李振涛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振涛
被告一: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潘琦
被告五:潘勇
被告六:姚国平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其余被
告与原告签订《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遂提起诉讼。目前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6,000万元。
3.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4.案件进展: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
执行。
(八)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国营江陵电缆厂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国营
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
供《不可撤销担保函》,1999年12月国营江陵电缆厂尚欠国家开发银行1570
万元本金未偿还。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因原保证人国营
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办理注销登记时明确其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遂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原保证人的相应责任。
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对国营江陵电缆厂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本
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九) 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原告: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四:日照方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五:日照润杉矿产品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11月3日被告一向被告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票面
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票据到期日期为2018年11月5日)。2018年5月18日,
此汇票经背书转让给原告。票据到期后原告承兑遭到拒付,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 判令5被告立即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及利息。
(2) 5被告就上述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5被告承担。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十) 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六家公司(南宁市爱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
公司、南宁延洁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鑫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斯特莱贸易
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商顺景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被告四:姚国平
被告五:潘勇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6年7月20日,第三人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
三人向被告一提供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委托担
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向第三人借款7,000万元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为确保被告一的六家公司切实履行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
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委托担保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反
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在借款本金7,000万元内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贵州长征
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003,800股股票作为前述一系列《委托担保合同》的质
押反担保;同日被告二、三、四、五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在
借款本金7,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度内为前述一系列《委托担保合同》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六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在借款本金7,000万元的最高
债权额度内为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六家公司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
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委托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其代偿借款本
息。2018年9月30日,原告要求六被告限期清偿原告为被告一代偿的借款本息,
期限届满六被告均未按有关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2) 判决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003,800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应偿还原告的代偿款及违约金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判决被告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一)戎增发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戎增发与各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出具民事判
决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戎增发归
还借款本金7,626.805万元及利息241.15万元。
2、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戎增发支
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戎增发支
付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4、被告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目前公司已向法院提请再审。
(二)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已针对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出具民事判决
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军、北海银河
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克
洲借款3,9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按照月利率2%开始计息至判决确定
给付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合计241,800元,由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
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目前该案件当事人已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内容正在执行中。
(三)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上海金融法院已针对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各被告合同纠纷一案
出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
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000万元。
2、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
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3、被告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
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在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追偿。
4、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1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万
元。
5、驳回原告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公司已提起上诉。
(四)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针对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
合同纠纷一案出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
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99,744.53元;并以24,699,744.5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的罚息。
2、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
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公司已提起上诉。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部分案件虽作出一审判决但公司亦提起
上诉;部分案件虽判决但公司已提请再审;其他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是否需要
承担担保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督促银河集团尽快偿还债务,解决诉讼
问题,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情况说明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从未审议批准过上
述部分诉讼中提及的对外担保和借款的内容。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
并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进一步梳理诉讼事项,后续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五、 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