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8-30
银河生物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
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次会议,决议召开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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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2019年8月29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
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宏军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517,778,38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7.0745%,均为2019年8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516,787,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8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8人,代表股份99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1%。
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依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免去刁劲松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和《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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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所律师的
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依法获得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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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张 军
__________
任广慧
负责人: __________
李金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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