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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9-09-23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银河生物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以下
简称《进展公告》),自 2017 年 3 月 14 日起,银河生物控股股东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因周转资金等需
求向银河生物拆借资金和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占用。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37,400 万元,其中,2018 年期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3,200
万元,年度内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3,000 万元,累计偿
还 48,800 万元,2018 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 37,400 万元,日最
高占用余额为 37,400 万元,占银河生物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 26.90%。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根据银河生物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进展公告》和《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银河生物存在未
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违规担保余额合计 141,701
万元,占银河生物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91%。
    三、控股股东承诺超期未履行
    银河生物于 2016 年筹划收购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维康医药”)100%股权事宜,并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向交易
对方支付了 2 亿元订金。2016 年 9 月 30 日,银河生物披露公告
称本次维康医药的收购义务已转移至银河集团,维康医药股东方
需在银河集团支付 2 亿元订金到账后退还银河生物全部前期已
支付订金,但银河生物未收到相关款项。
    银河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2 日作出承诺称将全力配合协助银
河生物处理 2 亿元订金的追回事宜,如因项目终止收购原因导致
银河生物 2 亿元订金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仍未能收回,将由
银河集团代为支付上述 2 亿元人民币退款。银河集团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向银河生物开具 2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维康
医药股东方所欠银河生物的 2 亿元人民币订金退款,票据承兑日
期为 2019 年 3 月 30 日。截至目前,该票据已到期但银河集团未
兑付,构成承诺超期未履行。
    银河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以及本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潘琦、控股股东银河集团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以及本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4.2.11 条、
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银河生物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刁劲松、财务总监
张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其中徐宏军、刁劲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张怿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
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唐新林、时任董事兼总裁刘杰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
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
时任董事长唐新林、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刁劲松、时
任董事兼总裁刘杰、财务总监张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