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9-09-25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19-06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
获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事实: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银河生物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
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自 2017 年 3 月 14 日起,银河
生物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因周转资金等需
求向银河生物拆借资金和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占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7,400 万元,其中,2018 年
期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3,200 万元,年度内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3,000 万元,累计偿还 48,800 万元,2018 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 37,400 万元,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7,400 万元,占银河生物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90%。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根据银河生物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
公告》,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银河生物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
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违规担保余
额合计 141,701 万元,占银河生物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91%。
三、控股股东承诺超期未履行
银河生物于 2016 年筹划收购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医药”)
100%股权事宜,并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向交易对方支付了 2 亿元订金。2016 年 9
月 30 日,银河生物披露公告称本次维康医药的收购义务已转移至银河集团,维
康医药股东方需在银河集团支付 2 亿元订金到账后退还银河生物全部前期已支
付订金,但银河生物未收到相关款项。
银河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2 日作出承诺称将全力配合协助银河生物处理 2 亿
元订金的追回事宜,如因项目终止收购原因导致银河生物 2 亿元订金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仍未能收回,将由银河集团代为支付上述 2 亿元人民币退款。银河
集团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向银河生物开具 2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维康
医药股东方所欠银河生物的 2 亿元人民币订金退款,票据承兑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0 日。截至目前,该票据已到期但银河集团未兑付,构成承诺超期未履行。
银河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潘琦、控股股东银河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银河生物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刁劲松、财务总监张怿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其中徐宏军、刁劲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张怿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唐新林、时任董事兼总裁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时任董事长唐
新林、董事长兼总裁徐宏军、时任董事刁劲松、时任董事兼总裁刘杰、财务总监
张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公司及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