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关于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2020-05-06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出具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58 号)的要求,
我所提供说明如下:
一、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你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勤勉尽责,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
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
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密切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披露
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同时,提醒你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职工
作,克服困难,创新审计方式、创造条件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抓紧
推进审计工作。
针对该事项我所回复如下:
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项目组所在城市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同
时各子公司所在地疫情管控程度不一,导致延期启程、抵达后并接受
隔离等原因,使项目组的工作进度整体延后 32 天。
现公司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我
们会依法履职工作、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抓紧推进
审计工作,并要求公司随时关注疫情进展及相关中介机构工作进度,
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二、你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
中称,鉴于你公司目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涉诉的情
形,并且部分涉诉案件已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你公司将对上述
事项大额计提减值损失,预计造成的业绩亏损范围在 6.5 亿元至 10.5
亿元。你公司 2019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经查,
2016 年至 2018 年,你公司及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
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你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
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资金,各年
金额分别达 53,000 万元、40,932 万元、88,767 万元,截至 2018 年
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47,411 万元,占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34.10%;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你公司及子公司共
计 15 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
154,430 万元。而你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关于
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截至 2018
年末,银河集团对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7,400 万元,占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6.90%;截至 2018 年末,你公司违规担保
余额合计 141,701 万元。你公司在《延期公告》中披露“因审计机构
考虑到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银河生物尚处于立案调查阶段,存
在严重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行为,故审计机构认为银行存款科目存在
重大风险,故项目组要求银河回函率达到 100%”。请你公司充分重
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
方偿还资金;发生你公司为关联方贷款履行担保责任的,应采取有效
措施追回担保款项;并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充分重视你公司前期相关公告中披露的金额与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金额存在的差异及其产生原因,充分评估
对你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的影响,尤其关注减值计提的
合理性及减值金额的准确性、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资金真实性及
往来款项的性质、是否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
针对该事项我所回复如下:
依据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19]3 号中表述:“2018 年末银
河生物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47,411.00 万元;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 15 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
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 154,430.00 万元”。2018 年年报公司披露:“截
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
占用银河生物资金 3.74 亿元;银河生物为其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
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借款担保 14.17 亿元”。
我们已关注到上述差异,年审会计师已问询公司管理层并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向公司发出书面沟通函,要求对该差异原因进行核实并
提供相关依据。公司回函表明,因目前证监会调查工作暂未结束,尚
未形成最终调查结果或处罚决定,而公司自查工作同步持续推进中,
具体差异暂无法确定。但经公司分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
性占用银河生物资金 3.74 亿元,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
47,411.00 万元可能存在的主要差异有:
(1)2017 年 11 月 15 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姚国平、潘勇、潘琦、徐宏军共同向田
克洲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田克洲根据协议内容实际转款 3,9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个月;
(2)2018 年 3 月 8 日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票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票通")签署《平台合作协议》等
合同,借款 2,304.1 万元,天成实业以出票人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25 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2,500 万元)为前
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2018 年 4 月 18 日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盈时
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盈时”)签署《平台合作
协议》等合同,借款 4,500 万元,天成实业以出票人为北海银河生物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45 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4,500 万元)
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以上三个事项,公司均在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注十
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中的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中
披露。截至目前,金票通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
公司偿还本金 2304.1 万元及利息,公司向金票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件一审裁定驳回金票通起诉,金票通已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
中;江苏盈时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本
金 4500 万元及利息,公司等向江苏盈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
案件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形成
上市公司现金流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公司在 2018 年报中披露为
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并归类于违规担保统计数
据。
对于违规担保金额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不一致,公司正
在进一步核实中。
我们为 2018 年银河生物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的事项包括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影响、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可收回性及对外担保损失。根据目前的审计情况分析,上年度保
留意见事项的影响至今尚未消除,2019 年度拟继续出具非标意见的
审计报告,暂不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在审计 2019 年度银河生物财务报告时,我们会严格按照审计准
则的要求,尤其关注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及减值金额的准确性、预计负
债计提的充分性、资金真实性及往来款项的性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