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6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0-026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司徒功云先生
6 、 召 开 会 议 通 知 及 相 关 文 件 已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具体详见该日披露的 《北海银河生物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8、2020-019、2020-01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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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
月15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19,281,0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2112%。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17,543,1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053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3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0%。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52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9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7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3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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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8,312,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4%;
反对 36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0%;弃权 60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748%;反对 36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920%;弃权
6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33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8,265,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45%;
反对 4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9%;弃权 60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473%;反对 4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194%;弃权
6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33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任广慧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任广慧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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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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